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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章程
2011-11-24 14:23:30 355浏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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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简称上海市汽摩协会。本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AUTOMOBILE AND MOTOR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AMSA。
第二条    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是上海市体育局领导下的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和上海市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职能是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管理全市汽车、摩托车运动训练、竞赛及含有竞赛性质的旅游和表演的运动项目。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广泛参与全民健身运动,提高汽车摩托车运动水平。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体育总会及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址在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444号,邮编200083。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上海市汽摩协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组织国内外重大比赛和开展国际交流,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服务于民族汽车、摩托车制造工业,为促进汽车、摩托车运动发展积累资金,为发展我市的体育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我市各区县汽摩运动协会的业务工作,积极支持和帮助各区县汽摩运动协会开展业务工作和各项竞赛活动。
三、普及本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及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教育,加强驾驶技能培训和车辆维修保养指导工作。
四、研究拟定汽车摩托车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管理规章和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全市性竞赛计划、规划和规程,并报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上海市汽摩协会的职责:
一、接受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及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业务指导。在上海市体育总会指导下,完成国家体育总局和市体育局委托承办训练、竞赛以及含有竞赛性质的汽车摩托车旅游、表演、探险等活动。
二、参加国际组织机构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三、审查、报批本市各会员单位的竞赛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竞赛承办单位缴纳的注册费和技术服务费。
四、组织培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机械师,审批上述人员等级称号,推荐并申报等级裁判。
五、选拔和推荐上海队或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上海地区优秀运动员集训,参加全国比赛及国际比赛。
六、对下属会员单位和日常竞赛、培训工作进行定期指导及考查,并做好发展新会员单位和会员工作。
七、搞好协会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推动汽车摩托车运动的发展。
第九条    业务范围:
开展汽车摩托车运动的技术咨询、培训、竞赛、表演、旅游及科研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单位及个人。
二、单位会员:凡与汽车摩托车运动事业有关,愿意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按章缴纳会费,支持协会工作的独立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凡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遵守交通法规者;从事或爱好汽车摩托车运动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汽车摩托车运动事业,愿意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按章缴纳会费的社会人士。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包括;
1、 入会申请书;
2、 单位会员除1外,还须提交3、4、5、6;
3、 协会或俱乐部章程;
4、 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执照影印件和法人影印件;
5、 协会或俱乐部组织机构;
6、 常设机构之有效通讯地址、通讯方式和联络人。
二、单位会员须经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才能成为单位会员,领取正式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三、个人会员除提交入会申请书外,具备上述条件者(第十一条),由委员会授权的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组织服务项目权利。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遵守协会章程和单位会员管理办法,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二、必须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必须按时交纳会费。
四、会员应及时向协会反映社会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信息。
五、支持并参与协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六、按规定使用上海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名称。
七、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会员还须参加年度审核。
八、坚持大事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个人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两年内不履行义务,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协会的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本协会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经常务委员会核准,可予以处分直至除名会籍。会员如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动取消,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协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七条    会员不服从处分,可书面提出申述,协会应依照章程的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做出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务的决策,均应经过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单位会员、委员单位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委员会委员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委员会会议推荐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及终止协会重大活动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另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常务委员会是协会的领导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等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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