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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动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
2013-03-26 15:39:54 394浏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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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运动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

  (节选)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裁判员岗位设置分为总裁判长、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组长(站长)、裁判副组长(副站长)、岗位主裁判、岗位裁判和辅助裁判员。

  第十条 基本了解和掌握汽车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和岗位裁判知识,经培训能够胜任辅助裁判工作,经赛事裁判委员会培训、考核并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考核,可以申报、注册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熟悉汽车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和通则,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岗位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全国性(或国际性)汽车比赛中担任岗位裁判以上工作的,可以申报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汽车运动协会)审批。

  第十二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汽车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和通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至少两次担任全国性(或国际性)汽车比赛岗位主裁判以上工作的,可以申报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直辖市级汽车运动协会)审批。

  第十三条 精通汽车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和通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汽车比赛的裁判工作能力;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至少两次担任全国性(或国际性)汽车比赛裁判工作并且在全国性(或国际性)汽车比赛中担任过裁判组长(站长)、副组长(副站长)和岗位主裁判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国家级裁判员。由当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直辖市级汽车运动协会)申报,经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培训、审核,由国家体育总局授予国家级裁判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报考国际级裁判员,年龄必须在50岁以下,思想品德优秀,裁判业务精湛,并熟悉掌握英语或法语。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报考国际级裁判员。

  第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的年龄在50岁以上的,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将视其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和执裁经验,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评议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每年必须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汽车项目裁判员注册制度从2005年开始实行,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为裁判员的注册日期。

  第十八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在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直辖市级汽车运动协会)进行注册,并报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备案。二级、三级裁判员由各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级汽车运动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 受到赛区(单项赛事)或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处罚;

  (二) 考核不合格;

  (三) 一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汽车比赛的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年未经审批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或跨省市区域性汽车比赛的裁判员,由该项赛事所在的省市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直辖市级汽车运动协会)负责选派和聘请该项比赛的裁判员。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委派观察员对赛事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全国性或国际性汽车比赛,裁判副组长(副站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岗位主裁判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含一级),岗位裁判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跨省市区域性汽车比赛,裁判副组长(副站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员担任,岗位主裁判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地方性比赛,裁判副组长(副站长)以上职务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全国性(或国际性)汽车比赛视具体情况选派裁判员,采取县、地市、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汽车运动协会)推荐,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辅助裁判员赛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具体要求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和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或汽车运动协会商定。

  第二十五条 汽车比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该项赛事的总裁判长或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赛事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组委会不予承担。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的裁判工作;

  (二) 参加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 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 接受汽车比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 对于汽车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 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分工、密切配合,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 钻研汽车运动项目竞赛规则和通则;

  (三) 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 承担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汽车比赛裁判工作;

  (五) 配合裁判委员会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参加汽车比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达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与运动队联系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负责对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进行培训,并对裁判员进行考核。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省、直辖市级汽车运动协会)负责对一级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在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指导下进行),一级裁判员的注册申请事先报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审核后,方可进行培训、考核。地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二、三级裁判员进行培训、考核。各级汽车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条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汽车项目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裁判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该次赛事组委会做出,并报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裁判委员会报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 受到赛区或单项赛事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无理取闹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或出现危及本人、其他人安全的行为,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四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 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 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 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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