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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投保时小心“真空时段”
2013-11-09 11:32:22 187浏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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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险,小心车险真空期。很多车主在为汽车投保时不注意车险生效时间,导致在保险未生效时发生意外事故,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也有一些车险公司在需要赔偿的时候钻车险生效时间的空子来逃避赔偿的责任,所以车主对车险生效的时间应该要有深刻的了解。

近年来,关于车险投保者与保险(和讯放心保)公司之间纠纷的案例屡见报端,争论的焦点之一在于保险生效时间。保险公司在合同中都约定“次日零时生效”,意味着当新车购买了保险后,至次日零时这一段时间处于脱保“真空时段”。

最近有报道说某车主上午买车并且为汽车投保,不幸的是在晚上就发生了车祸撞到了人,当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时候,保险公司却以保单注明的生效时间未到为理由,拒绝为该车主的意外事故支付保险费用,最后车主自己承担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购车当日出险几率大

四川某进口汽车品牌销售主管向记者透露,根据以往的经验总结,按风险平摊到车辆上路的每一天算,由于车主对新车性能、操作方法不熟悉,购车当日车辆出险的几率最大,高出其他时段20%。《金融投资报》记者梳理了车险生效期相关的法律纠纷案例,2010年10月24日,重庆彭水人刘某花5万元在重庆买了辆新车,保险由4S店代买,他为此支付了4000元保险费。当天开回彭水途中将人撞残,赔偿对方30万元。由于该车保险要等到次日零时才生效,所以保险公司没有对这30万元进行理赔。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支付赔款的20%,刘某仍感觉冤枉。

上述案例中车主得到部分数额赔付,但法院判决赔付的理由是保险销售人员并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造成纠纷,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责任。而具体保险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即时生效”还是自合同签订起“次日凌晨生效”,目前相关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规定。

某财险公司四川分公司理赔事务部主管向记者透露,基本上所有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都遇到过类似上述情况,一般小额案件不管过错方在谁,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就是息事宁人,涉及大额案件只有诉至法院,而一旦到了法院保险公司就会立刻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不管有无过错,法院都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赔款。

为了证实上述财险公司观点,记者以纠纷案件车主的身份致电某交通纠纷专业律师,在得知记者的咨询意图后,该律师肯定的说:“这种情况完全值得争一争,多少都会得到一些数额的赔付。”

涉案律师王苏认为,约定“次日生效”是保险公司为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降低保单理赔风险,而制定的行业“通则”。

那么保监局是否强制性要求保险“即时生效”?记者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留意到一条名为“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文件,文中称: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以下简称《通知》)未强制要求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二、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根据《通知》规定,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实现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针对交强险中“次日零时生效”这一保险空当漏洞,保监会在《通知》中提出,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两种方式来改进:“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保险公司在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与此同时,保监会还强调,各保险公司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应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综上所述,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保监局政策规定,都未明确限制保险合同中要将保单生效期定为“即时生效”。那么是否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避免可能出现的分歧,上述律师李英俊表示,“以一个法律从业者的角度来看,只要是法律条文的空白区,矛盾和纠纷的多发区,立法机构都应以立法的方式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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