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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车开两年竟被盗 保险公司只愿赔付23万余元
www.0515auto.com 2014-03-25 10:35:02 126浏览 编辑: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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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容易理赔难,因汽车被盗而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时见报端。“3·15”之际,我们就以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例,为车主朋友们解疑惑支招。


  保险公司往往事先统一印制保险格式合同,并广泛、重复地与广大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合同条款使用,该类合同的内容通常没有协商余地。车主们在投保时,应了解到保险公司对格式合同、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的特殊法律义务,并知晓自身在投保单上签名的法律后果,从而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法院判保险公司赔9万余元差额


  杨某以40.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奔驰牌小轿车,并为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等,其中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324800元。


  保险期间,该车辆被盗,此时车辆已被杨某使用23个月。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被保险人索赔时原车钥匙不全的,增加3%的绝对免赔率;而上述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30.17万元,在扣除20%的绝对免赔率及缺少原车钥匙的免赔率3%后,仅向杨某实际赔付保险金23.2309万元。






  杨某称保险公司没有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也没有就免赔率条款对其作出说明,而且涉案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为35.1696万元,保险公司认定的实际价值过低。为此,杨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差额92491元(324800元-232309元)。


  法院认为,根据出险时车辆已使用23个月的事实,按约定月折旧率0.6%的标准计算此时的车辆实际价格为:408000元×(1-23×0.6%)=351696元。因该价值高于保险金额324800元,故应以324800元作为赔偿计算标准。其次,保险公司未就免赔率条款作出说明,故该条款无效。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支付保险金差额92491元。


  提醒:签名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多、篇幅长、内容相对专业,消费者往往对条款的具体内容给予的关注不足,而仅依赖于保险业务人员的解释。合同条款直接决定投保人索赔结果,建议车主们尽量仔细阅读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其中关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消费者在“投保人声明”、“明示告知”等栏中签名,即意味着已完全理解合同内容。保险条款中往往设有“投保人声明”、“明示告知”,内容一般意为投保人已知悉包括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在内的合同条款内容。一旦投保人在该类栏目中签名确认,即不得再以保险公司未提示或说明相关合同条款为由,主张该些条款无效。因此,签名须谨慎,签名前仔细阅读条款,多向保险业务人员咨询,并要求作出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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