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4S店为其员工王先生在婚礼当天提供了十辆待售新车做迎亲车队,他邀请朋友驾驶其中一辆车。在行进过程中,却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新婚之日出现这样的事,王先生也真是不幸,更为严峻的是,公司提供的当天迎亲队伍使用的都是待售新车,而所有待售汽车都只购买了交强险。 中江县法院一审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新郎官承担30%赔偿责任。左方属无偿帮工由刑罚处理无需赔偿。
经统计,本次事故一共造成68万余元经济损失。除交强险114300元赔偿外,被判需承担责任的两个民事主体中,王先生需赔偿将近17万,汽车销售公司则需赔偿近40万。因对一审判决不服,汽车销售公司现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