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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保养后“跑偏”撞墙 损失由谁来承担
2012-12-10 09:15:06 128浏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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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车爱“跑偏”,4S店维修保养后,第二天还因“跑偏”撞到了墙……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修理合同纠纷,刘先生希望4S店能承担车辆“跑偏”撞墙的损失,但这一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2011年8月,刘先生驾驶爱车到成都一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下属4S店进行汽车保养。在与4S店维修人员交谈过程中,刘先生得知自己的汽车有“跑偏”问题。遂叮嘱维修人员仔细检查,务必修好。此后,4S店在完成汽车保养后通知刘先生取车,并告诉刘先生“跑偏”已经解决。但当天下午,刘先生驾车回家途中,发现汽车仍存在向左“跑偏”情况,但未返回4S店要求处理。

  第二天,刘先生驾车驶出车库后,在汽车已经摆正的情况下,汽车再次突然向左“跑偏”,并撞上了小区的墙。经鉴定,刘先生因此损失维修费、车辆贬值费两万三千余元。刘先生认为,4S店不经科学方法仔细检查并排除问题,仅将车辆的前轮互换后就交给自己使用,是不负责的表现,也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遂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087元和精神损失费1元。对此,汽车技术公司则称刘先生的要求没有事实依据。公司在汽车保养中没有过错,刘先生自述的事故情况和提供的行车记录不能证明事故与保养维护有直接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自述和仅能证明车辆外部行使状况的视频资料只能证明此次事故的发生,不能直接证明此次事故是车辆“跑偏”所致,不能排除是其他因素导致的此次事故,也不能证明刘先生所主张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同时,刘先生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发现车辆有“跑偏”现象,应及时送至维修部门进行调试、维修,而不是放任其发展。遂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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